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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5月17日 星期五

司機掛名當“股東” 簽個字揹債400萬


小王與小沈是南京一家公司的駕駛員,不過他們不光是駕駛員,還是挂名股東。2011年3月,他們又收到了一個股東承諾書,承諾書上的空白處尚未填寫任何內容,得知是公司文件就毫不猶豫地簽上了自己的名字。但1年半後卻收到法院傳喚,成了被告。這時才知道,當初他們簽的承諾書是為公司一筆400萬元的債務提供反擔保。

    前日,玄武法院審理了此案,判定簽字非其真實意願,這個債不該他們還。

    給老闆開了9年車,出於情誼挂名當“股東”
    昨天下午,記者聯繫到了小沈,他向記者講述了事情的大概經過。2004年,剛從部隊轉業的他到南京一家公司上班,一直為老闆甘某開車,每個月的工資只有1500元錢。不過他也不清楚老闆到底做的是什麼生意,只是偶爾聽甘某提起投資煤炭、承包碼頭之類。但因為公司交的養老保險等費用還算及時,他也就一直沒換工作。

    3年前,老闆突然找到他,稱又開了兩家公司,為了方便運作,希望能挂在小沈名下。考慮到就業環境不好,工作也不好找,而且跟了老闆9年了,應該不會給自己帶來什麼風險,小沈同意幫這個忙。“我們公司很多員工,比如駕駛員、會計都挂著一個公司股東的名義,並且互為對方公司的股東”,小沈告訴記者。

    2011年3月的一天,小沈突然接到老闆的電話,讓他回到公司簽一個文件。“老闆當時只說是公司文件,因為挂在我的名下,需要我簽字”,小沈回去在一張紙的最下方簽上了自己的名字,同時簽字的還有另一個駕駛員小王。4個月後,他就從公司辭職了,完全沒想到這是一張以其個人名義,為一筆錢提供的反擔保承諾書,直到2012年8月份收到玄武法院的傳喚。“當時我就震驚了,而且房子也莫名其妙被抵押了”。

    簽字時,文件的核心部分全是空白
    前不久,玄武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。小沈也才第一次弄明白自己是如何站到被告席上的。2011年5月,甘某的姐夫宋某向中國工商銀行南京漢府支行借了400萬元,某擔保公司為這筆錢提供擔保,甘某和他的公司提供反擔保。三方借貸擔保協議簽署一週後,銀行便發放了貸款。甘某公司提供反擔保的過程中,便出現了兩個駕駛員兼公司挂名股東簽名的情節。

    一年後,2012年7月,借款到期了,宋某並未及時還款,擔保公司作為擔保人向銀行墊付了407萬元,同時將借款人宋某和包括小王與小沈在內的8名反擔保人告上玄武法院,稱其承擔連帶責任。法庭上,小沈和小王辯稱自己是公司挂名股東,甘某曾威脅自己如果不簽字有可能被辭退。兩人認為,更關鍵的是,“文件拿來時,劃線部分均為空白,本以為簽字用於以公司名義對外擔保,但沒有想到是讓我個人提供反擔保責任”。兩人稱自己月工資不到2000元,收入低微,名下也無房產。

    小沈的陳述也得到了擔保公司業務員戚某的印證,她介紹在當天兩人簽《股東承諾書》和《股東會決議》時都比較匆忙,“來了就簽,簽完字就走,簽署時間大概是2011年3月,空白劃線處的內容以及簽署日期為事後補上的”。

    法院:簽字非其真實意願,不具約束力
    法院認為,與銀行與擔保公司簽訂的借款擔保合同以及反擔保合同都合法有效。爭議焦點是小王與小沈是不是應該承擔擔保責任。“簽名時,承諾書中的下劃線處未填寫任何內容,現有內容是擔保公司業務員後加上去的,因填補內容涉及借款人,反擔保數額,擔保期限等核心條口,讓小沈和小王擔保風險無限增大,並非真實意思表達。對其不具有約束力”。而且《股東承諾書》由擔保公司擬定,標題、外觀不能醒目地提示該承諾書是擔保文件,容易使人誤認為是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必要配套手續。最後法院認定,因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,不支援擔保公司主張小王與小沈承擔反擔保責任。通訊員 玄妍 揚子晚報記者 陳婧

    法官點評
    別為朋友面子勉強簽字
    當天案件的審判長陳文軍法官提醒,只要涉及到擔保簽字一定要格外慎重。“簽字的時候一定要對風險有個預估,尤其不能在對方口頭告知的情況下簽字”。陳法官稱自己也曾為別人買房子、借款簽銀行擔保,往往都是因為抹不開朋友的面子。“別人讓你簽字的時候,往往說不會有問題,但實際又是另一回事,或者口頭上講的是一件事,實際合同是另一件事”。所以擔保有風險,簽字需謹慎。


http://big5.chinanews.com:89/fortune/2013/05-15/4818649.s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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