簽下協議替人炒股,但一年後25萬元本錢縮水至8萬,出資人丁女士將“操盤手”佟先生訴至法院,要求其按保本協議賠償損失。 近日,丰台法院判決雙方所簽保本協議有效,佟先生賠償丁女士8.5萬元。
丁女士表示,佟先生曾表示自己會炒股,且保證半年能讓本金翻番。 2008年3月6日,丁女士將一張存有25萬元現金的銀行卡交給佟先生,並到股市開戶。 隨後丁女士和佟先生簽訂了一份書面協議,約定“雙方合作炒股,炒股收益分給佟先生三成,如果賠了本金,由佟先生負責賠償全部損失”,協議還約定炒股起止時間。
丁女士表示,自己曾幾次詢問佟先生炒股情況,佟先生都說並未操作。 雙方約定協議期滿後,丁女士不准備再讓佟先生炒股。 但此時,丁女士賬戶上的錢已經由25萬縮水至8萬。 丁女士將佟先生告上法庭,要求佟先生依據保本協議賠償自己17萬元。
開庭審理時,佟先生辯稱,自己和丁女士只是口頭協議合作炒股,但他又認可協議上的名字是自己籤的。 基於佟先生承認曾簽署過保本協議,主審法官認為,丁女士提交的協議系雙方真實意願的表達,該協議為有效協議,雙方均應依約履行。
這代表台灣的法院是認可這樣的協議行為是合法的囉?不然怎麼會有如此的判例?
回覆刪除這是大陸對岸的判例,在台灣這種協議應該不會被認定
刪除^_^